2020年1月14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傳銷案的判決書。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新疆石河子市女子王某娟加入“海之圣”成為會員后,發展會員達12層62人,非法獲利12萬元,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娟通過劉某介紹了解到山東青島海之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之圣公司)的經營模式、獎金制度并加入“海之圣”成為會員,后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新疆普及聚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內通過講課、組織活動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傳“海之圣”的產品,經營模式、獎金制度、宣稱只要投資2萬元、2.35萬元、2.8萬元成為“海之圣”會員,就可以享受3.5折購買“海之圣”產品的優惠,還可以發展下線會員獲得獎金,發展會員越多獎金提成越高。
經核實,被告人王某娟直接發展或下線發展的會員達12層62人,非法獲利12萬元。另青島海之圣公司的直銷區域僅限青島市。
2019年11月23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新市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娟不是組織者、領導者,其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且其他會員的款項也打給了公司,其因法律意識淡漠,參與犯罪,系從犯,主觀惡性較小,參與傳銷的時間較短。并在口頭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歸案后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娟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通過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62人,形成層級關系,層級為12級,并將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12月28日,新市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王某娟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如何辯解直銷和傳銷?
概念定義: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行為特征:直銷是合法經營行為,以“單層次”為主要特征。傳銷是非法經營行為,以“拉人頭”、“入門費”、“多層次”、“團隊計酬”為主要特征。企業開展直銷應當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但《直銷經營許可證》僅說明該企業有資格從事直銷經營,不是區分直銷與傳銷的依據。
人員管理:直銷活動中,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應當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頒發直銷員證,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不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條件,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不收取任何費用。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傳銷活動中,參與者通常要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通過不斷發展人員加入,拉人頭,形成上下層及網絡,并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繳納的費用中提取報酬。
產品退換貨:直銷活動中,消費者、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傳銷活動中,所謂的“產品”或繳納的入門費通常不予退還,參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此文來源于鷹鑒,版權歸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